嘉兴市排污权租赁须知

 

为确保排污权交易租赁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嘉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特制定《嘉兴市排污权租赁须知》(以下简称《须知》)。排污权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参加租赁的排污单位在参与租赁前,必须认真阅读本《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租赁中的行为负责。

1.租赁指标

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2.价格

排污单位出租排污权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出租单位自行决定出租单价。成交金额为承租量、承租单价、期限三者乘积。

3.期限

排污权租赁期限最长为一年,截止当年度底。租赁有效期满后,企业租赁的排污权由出租方自动收回。

4.租赁类型

协议租赁:(出租)一对(承租)一定价租赁,租赁价格排污单位双方协商。

挂牌租赁:(出租)一对(承租)多定价租赁,租赁价格出租方决定,按摘牌时间先后确定摘牌成功单位。

5.租赁程序

5.1协议租赁

协议租赁申请(出租单位申请,并对应选择承租单位)→审核(管理部门)→发布协议租赁结果公示(管理部门)→结果确认办理(管理部门)

5.2挂牌租赁

挂牌租赁申请(出租单位申请)→审核(管理部门审核)→发布挂牌公告(管理部门)→摘牌单位报名申请→审核摘牌申请→发布摘牌结果公示(管理部门)→结果确认办理(管理部门确)

6.办理手续

租赁结果公示经管理部门确认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缴纳交易款项并赴属地管理部门完成指标交割手续。

7.备注说明

1.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均需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进行注册。

2.同区县范围租赁的管理部门只有1个(属地分局);跨区县租赁的管理部门有3个(出租区县分局→承租区县分局→嘉兴市局);跨市域范围租赁的管理部门有5个(出租区县分局→出租市局→承租区县分局→承租市局→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