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须知

 

为确保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浙环发〔201521号)和《金华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工作方案(暂行)》(金环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金华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须知》(以下简称《交易须知》)。参加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的竞买人须遵守本《交易须知》的相关规定,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目前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的标的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指标。

二、竞价出让底价按照《关于金华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金价价管〔2012137号)和《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环保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金价价管〔201471号)规定执行,即化学需氧量4000/·年,氨氮4000/·年,二氧化硫1000/·年,氮氧化物1000/·年,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期限为五年,时间从企业环评批复之日(环评阶段竞买的按成交日)开始计算。成交金额=交易量(吨)×单价(元/·期限(年)。

三、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的操作流程参见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zjpwq.net/cms)中的操作指南。首次参与的竞买人应在排污权交易网上实名注册账号,并如实填写企业相关信息。

四、竞买人参与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需在平台上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数额为排污权交易底价的20%。保证金缴纳、退付、罚没等规定按照《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保证金结算规则》执行。

五、申请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的审核结果将通过平台发送的短信予以告知。其中,申请竞价出让项目在通过审核后,参与竞价的时间和激活码将通过短信及电子邮箱的方式发送给竞买人,竞买人应在指定时间登录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并凭激活码参与竞价。

六、竞价出让(电子竞价)采取连续报价的方式进行,竞买人有10次报价机会,加价幅度为100元的整数倍,报价指令经确认后不得撤销。报价结果以平台记录数据为准,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按最终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如出现相同报价的按时间先后排序)取前70%作为竞得人(不包含全程未出价的竞买人,四舍五入)。

七、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竞得人应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下载成交通知书并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在成交通知书有效期内,凭成交通知书到属地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缴纳排污权交易款。

八、竞买人取得交易资格但连续3场未按时参加交易(竞价)或交易(竞价)期间未出价的,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并自交易结束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竞买人在中标后,未按规定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加盖公章)确认、或未按时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缴纳排污权交易款的,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竞买人存在串通报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予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排污权交易的资格。

九、因不可预见因素(指超出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可控范围的并且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交易平台服务器突发故障等)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将另行组织交易。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7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保证金结算规则

 

 

一、缴纳申购保证金:

(一)竞买人参与排污权竞价交易需缴纳申购保证金,申购保证金由交易组织方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中设置。

(二)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受交易组织方的委托进行排污权申购保证金相关结算工作,并根据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中的相应指令对申购保证金进行结算。竞买人应按照排污权项目竞价会要求缴纳申购保证金,缴纳确认时间以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中申购保证金关联时间为准。

(三)申购保证金缴纳方式:

1.通过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户名: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庆春支行,账号:571905357610705)。

2.通过快捷支付方式支付。此方式仅适用于申购保证金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情形。特别注意:若采用快捷支付方式支付的付款人代付款义务方履行付款义务的,相关款项一经支付,视为付款义务方已承诺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代付款项将按照《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保证金结算规则》处理,若《竞价须知》中关于保证金结算的规则与《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保证金结算规则》相冲突的,以《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保证金结算规则》为准。若发生保证金罚没情形,与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无涉。

二、竞买人缴纳的申购保证金金额与实际应缴保证金金额不一致的,由竞买人发起保证金余额提现申请,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上收到竞买人发起的保证金余额提现审核流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三、已缴纳申购保证金但未通过申购资格确认的竞买人,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收到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推送的保证金余额提现审核流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购保证金(不计息)。

四、已通过申购资格确认但未中标的竞买人,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上收到未中标保证金退付审核流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购保证金(不计息)。

五、中标的竞买人,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上收到由交易组织方发起的中标保证金退付审核流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购保证金(不计息)。

六、若出现《竞价须知》中的违约/违规情况,其缴纳的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根据交易组织方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上发起的罚没保证金转付指令将申购保证金转付至交易组织方指定账户。

七、所有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误打款、暂收款等,在进行退付/转付时均按照全额(不计息)退还。

八、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仅根据《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保证金结算规则》对代收代付的排污权申购保证金进行相关结算工作,若《竞价须知》中关于保证金结算的规则与《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保证金结算规则》相冲突的,以《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保证金结算规则》为准。其他事项(如资格确认等)均由交易组织方负责。

备注:

1.竞买人是指参与竞购排污权的单位。

2.交易组织方是指组织排污权竞价的单位。